律师观点分析
A与湖南省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雨民初字第06037号 原告:A,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XX医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427号, 法定代表人:A,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湖南省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2016年12月9日开庭审理,原告A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A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