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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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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长沙市XX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二审判决书

发布者:芈振华律师|时间:2020年06月30日|分类:综合咨询 |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长沙市XX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二审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长中行终字第003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委托代理人A(系上诉人之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XX,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一段669号, 法定代表人A,局长,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A因诉长沙市XX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芙行初字第1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2年2月13日,A与省送变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其中第二条约定工作地点为长沙(或株洲)市和项目所在地,第四条约定施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14年5月14日,A在湖南省XX工作,当晚21时30分至22时40分期间,A在项目部办公室与同事核对施工图纸并安排下阶段施工任务,在施工安排完后,A全称“有点不舒服”便返回宿舍休息,次日早上6时40分左右,同事叫A全起床时发现其面色发紫,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因赶时间,项目部直接派车将其送往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A于7时35分被宣布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2014年5月15日,A之父B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5月29日,市人社局作出决定书,决定不予以认定或者视同工伤,A对此不服,向湖南省XX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9月16日,湖南省XX作出XX人社复决字(2014)第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书,A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人社局具有负责长沙市XX内工伤保险工作的职责,A诉称杨生全系因工外出,根据A与省送变电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A的工作岗位为“长沙(或株洲)市和项目所在地”,故杨生全在娄底XX变电站工程施工项目部工作,系双方已经约定的工作地点,不属于因工外出,A诉称杨生全死亡地点应当认定为工作岗位,根据查明的事实,A全在宿舍被人发现面色发紫后送医院抢救,宿舍虽在项目部工地,但宿舍不能认定为工作岗位,A诉称市人社局未对杨生全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市人社局对杨生全死亡原因认定为“猝死”是依据公安机关的《居民死亡证明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A对B全死亡原因存在异议可以另行依照法律途径进行救济,综上,A的诉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市人社局在受理A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并经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A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关于发病时间,A的证词表明在工作时间发病,无法坚持继续工作,2、关于死亡地点,A的调查笔录表明在医院进行了抢救,死亡地点应该是医院而不是宿舍,3、关于证据,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医院抢救过程的证明、医生诊断书、《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为复印件、5月29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上诉人至6月24日才收到,4、一审法院判决违法,未按规定传送被告的证据和相关材料、举证质证时间太短,综上,请求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行为, 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均未提交书面答辩, 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采信的证据和确认的事实与原判无异,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主体资格,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A于2014年5月15日在宿舍被人发现面色发紫后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诉人虽称A全是在2014年5月14日晚上加班时发病,从现有证据来看,不足以证明5月14日晚上的“不舒服”与《居民死亡证明书》认定的死亡原因“猝死”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故A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形,被上诉人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旷学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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