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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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冯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苏猛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诉被告冯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俊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决定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劳动报酬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2015年4月份经人介绍跟随被告在洛阳烟草局改建工程处做工,工程结束后,被告尚欠原告6000元工资未支付。2018年6月3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结算条,但被告并未履行承诺,一直未支付剩余工资。被告拖欠工资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李XX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被告冯X户籍证明以及结算条原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冯X拖欠工资款的事实。
被告冯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X在被告冯X处工作,2018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条一份,载明:“老X,58×150=8700-2700借支=6000元未付,冯X,2018年6月30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工资款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李XX跟随被告冯X在洛阳烟草局改建工程处做工,被告共计欠原告工资款6000元,有被告出具的结算条一份予以证实,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资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XX支付拖欠的工资款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冯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猛,河南参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自2012年以来,深入法学专业学习至今,具有较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参怀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520********8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