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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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X与杨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苏猛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曹X与被告杨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杨X的地址和电话,本院查无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曹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62元,退还给原告曹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猛,河南参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自2012年以来,深入法学专业学习至今,具有较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参怀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520********8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