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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叶XX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苏猛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1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杨XX、叶XX因与被申请人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15民终3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豫15民申50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杨XX、叶XX及其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被申请人陈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应XX、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XX、叶XX申请再审称,请求:1、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2、依法对本案进行改判或发回重审;3、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送达时存在严重问题,造成再审申请人无法参加诉讼。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中关于债务还款金额无法认定的部分。3、原审判决忽略了杨XX的经济来源、住院费、生活费、其去世时伙食费由谁支付的事实。
陈X辩称,1、本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并且业经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合法的债务应予保护。2、原一、二审采信证据准确,判决二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还款义务适用法律正确。3、原一、二审程序合法。
本案再审认为,杨XX、叶XX已于1999年5月27日离婚,本案一审中杨XX、叶XX的开庭传票均邮寄给杨XX,且无证据证明叶XX委托杨XX代收开庭传票,原一审未合法传唤当事人而做出缺席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7)豫15民终3126号民事判决和浉河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苏猛,河南参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自2012年以来,深入法学专业学习至今,具有较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参怀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520********8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