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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件的赔偿标准不统一,为委托人寻找利益最大化的代理方案

发布者:谢慧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3日 12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摘要】

2019年3月1日,王某某经彭某某介绍到某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贵州省毕节市的建筑项目工地从事小工。2019年3月18日,王某某在工地上做事时受伤。2020年7月30日,王某某受伤一事被贵州省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0年9月30日,王某某伤情被毕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八级、停工留薪期240天。后王某某向某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的注册地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以湖南省的标准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本律师接受某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介入本案后,本案最终按照标准较低的贵州省的标准认定王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为某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减少了十余万元的赔偿款项。

办案思路

1、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后,伤者可以在工伤事故发生地提起劳动仲裁,若工伤事故发生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点,伤者也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起劳动仲裁。但因为建筑工地上的工伤,伤者的工资不是固定的,一般也无法举证证明其月平均工资,所以在实务中是以统筹地区的平均工资作为伤者的工资标准,那么认定本案平均工资的“统筹地区”是贵州省,还是湖南省,就显得尤为重要,毕竟两省的经济发展程度不一样,其社平工资肯定是有差距的。

2、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第三款“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之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事故,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具体到本案因为王某某在工地工作半个月就发生了工伤事故,某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还未来得及为购买工伤保险,且王某某的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均是在生产经营地贵州省毕节市进行。因此,王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也应当按照贵州省的相关标准进行认定最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以贵州省的标准认定王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在王某某申请赔付的数额上减少了十余万元款项。

【律师感悟

虽然工伤案件看似比较简单,一般按照法律规定的各项赔偿标准申请赔偿即可,但是在实务中,特别是建筑企业,其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不是同一地点,而两地的经济水平肯定存在一定差异,这中间的差异就决定了伤者最终可以索赔的数额,以及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的数额。所以作为代理律师,无论是接受伤者的委托还是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均要全面的考虑到这其中的差异,为自己的委托人找到利益最大化代理方案,并且要说服承办法官采纳自己的代理观点,这样才能保证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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