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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不仅为当事人拿回应得的费用,还为当事人减少一百多万元的税费

发布者:谢慧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3日 7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摘要】

2009年10月23日,被告与原告就张花高速公路第1A段路基工程签订了张花高速公路工程第1A合同段《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劳务承包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严格按照《劳务承包合同》的约定,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劳务,案涉张花高速也已于2013年12月全线通车。经过结算,案涉《劳务承包合同》的劳务费共计35119643.38元,至原告起诉为止被告只支付了30939177.85元,仍余4180465.53元劳务费未支付,但被告称该项目需要缴纳税费,只愿向原告支付1755403.55元,剩余费用为扣减的税费不再向原告支付。本律师介入后,发现被告方主张的税率远远超过法定的税率,最终为原告方多争取到了壹佰贰拾贰万余元的款项。

办案思路

1、本律师具备税法的知识储备,并进行了税务师的考试,所以清楚的知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提供劳务收受劳务报酬后缴纳税费,这是原告作为纳税人应当承担的义务,被告在应付的劳务费用中直接代扣代缴也是合法的,但是缴纳税费的税率如何确定,却不是被告所能决定。“税收法定”是需要坚守的基本原则,因此原告所需缴纳的税费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率缴纳,超出比例的税费,原告肯定无需承担,被告更不能在其应付给原告的劳务费用中扣除。

2、《劳务承包合同》是在2009年签订,案涉项目也是于2013年竣工,而原告是于2021年提起诉讼,那么案涉项目应缴纳的税率以何时间的标准为准?这是作为代理律师需要考虑的重点。

3、2016年5月1日建筑业开始将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相关规定可知,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按照原来的税收规定计税或者直接对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本案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案涉劳务是从2009年开始直至2013年5月结束,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案涉劳务应当按照《劳务承包合同》签订时、实行营改增之前的税收规定计算税费,即按照3%的税率计算营业税而不是被告所主张的13%的税率计算增值税,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等税费

4、未付的4180465.53元劳务费中,是包括了被告提供的设备材料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之规定,计算案涉劳务费用应缴营业税税费时,应当扣除建设方,即被告提供的设备材料款。因此本案即使按照3%计算营业税,其计算营业税的标准也不是4180465.53元,而是应当以扣减被告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款后剩余费用为标准。

5、本案开庭审理时,本律师将代理观点充分向承办法官阐述后,承办法官也直接表明计算本案应当扣减的税费,肯定要按《劳务承包合同》签订时的标准进行计算,而不能按照现行标准进行计算。因此,庭审结束后,被告方主动找到我们说要调解本案,为了让原告能够尽快的回款,我们也同意了调解,但是即使调解,应扣减的税费也只能按照3%计算,对此我们是坚决不让步。经过多次的磋商后,在扣减税费等费用后,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2979024.09元,在最初被告仅愿支付1755403.55元的基础上多出了1223620.54元。

【律师感悟

没有进入律师行业前,简单的以为律师知道法律规定就行了,把法律条文背了就能办好案子。但是真正进入律师行业后才知道律师这个职业,单纯具备法律素养远远不够,律师是个需要多方面知识储备的职业。例如本案,如果代理律师对税收规定不了解,很可能就认同了被告方主张的税率,最终损害到了原告方的利益。因此,找一个“好”律师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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