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俐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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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劳务合同”,实为劳动关系——王俐卜律师成功逆转仲裁败局,二审终审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发布者:王俐卜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2日 562人看过 举报

2026-09-2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亮点

  1.仲裁败诉后诉讼逆转:劳动仲裁阶段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王俐卜律师介入后,一审成功确认劳动关系,二审继续维持。

  2.“劳务合同”名称未成为挡箭牌:双方虽签订《劳务合同》,但法院坚持实质审查,认定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

  3.按日计酬、个人账户发薪、尾款结算等抗辩未获支持:公司主张按日计酬、部分工资由管理人员个人账户支付、工程尾款结算等,均未动摇劳动关系认定。

  4.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关键证据:微信群中的工作安排、考勤、请假、下班通知等内容,成为认定人格从属性的重要依据。

  5.二审书面审理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经书面审理,驳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终审生效。

  

二、案情简介

  2025年5月底至10月底,王某在某科技公司承包的某县建设项目从事焊工工作。双方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约5个月,按日计薪。工作期间,公司通过微信群安排工作任务,王某无法上班需在群内请假,下班时间听从通知,实际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与考勤管理。工资由公司或公司管理人员支付,公司对公账户也曾直接支付过工资。

  后双方发生争议,王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双方劳动关系不成立,驳回王某仲裁请求。王某不服,委托王俐卜律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经过及结果

  仲裁阶段:王某请求确认2025年5月底至10月底期间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认为劳动关系不成立,驳回其请求。

  一审阶段:王俐卜律师围绕劳动关系三要件组织证据,提交《劳务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工作服照片等。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从事的焊工工作系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王某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接受工作安排和考勤管理,工资由公司或公司管理人员支付,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虽然合同名为《劳务合同》,但不影响劳动关系实质认定。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阶段:公司不服上诉,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理由包括按日计酬、无固定月薪、部分工资由个人账户支付、无实际考勤奖惩、双方合意排除劳动关系、行业惯例等。二审法院围绕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审查后认为:王某从事的电焊工作系公司承建项目组成部分;微信记录显示其需遵守考勤管理、请假、下班听通知,具有人格从属性;工资标准及发放方式由公司确定,公司也直接发放过工资,具有经济从属性;合同名称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终审生效。

  

四、王俐卜律师评论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劳动关系认定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合同名称叫“劳务合同”,并不当然排除劳动关系;约定不缴社保、不缴公积金,也不能当然否定法定的劳动关系属性。法院审查的重点,始终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

  本案能够逆转仲裁不利结果,关键在于证据组织和诉讼策略:一是抓住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考勤、请假、工作安排、下班通知等内容,证明公司对王某存在实际管理;二是结合工作服照片、工资支付记录、公司对公转账等,证明王某被纳入公司生产组织体系;三是强调焊工工作系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具有组织从属性。

  对用人单位而言,本案具有警示意义:试图通过“劳务合同”、按日计酬、个人账户发薪、工程尾款结算等方式规避劳动关系,风险较高。只要实际用工中存在持续管理、固定岗位、业务组成和报酬决定权,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对劳动者而言,本案提示:仲裁阶段不利并不等于最终败诉。应注意保存微信群聊天记录、考勤记录、请假记录、工资流水、工作服照片、工作安排通知等证据,及时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本案成功确认劳动关系,也为后续主张工伤待遇、社保权益、工资差额等奠定了关键前提。

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 | 高级合伙人 [王俐卜]专注工伤案件,只为工伤者权益最大化!长期深耕工伤法律领域,处理过多起疑难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昭通
  • 执业单位: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620********91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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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620********91 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