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世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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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

作者:张世峰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20次举报

一、什么是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行使诉讼过程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三、适用程序


(一)期限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二)方法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视居住与刑期的折抵方式

(1)指定居所监视的,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张世峰,咨询电话:13455209527.山东瑞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重庆交通大学,高度专业度、高度责任心是当事人对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瑞滨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220********25
  • 擅长领域:暴力犯罪、公司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