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行使诉讼过程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三、适用程序
(一)期限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二)方法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视居住与刑期的折抵方式
(1)指定居所监视的,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