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世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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谅解书递交的时机选择

作者:张世峰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4次举报


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后,被告人一方是否应该尽早将谅解书递交给司法机关?我们认为,若选择时机不当,反倒可能会对被告人产生不利的影响。

比如,在侦查阶段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可能不一定全面,为图一时之快促成递交谅解书。若谅解书的内容与侦查机关固定的证据存在矛盾,有可能导致认定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出现障碍。
因此,关于谅解书递交的时机选择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属于可以排除特定个罪的定罪情节,则应尽早递交谅解书;
2.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不属于排除特定个罪的定罪情节,但能影响检察机关判断其“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性”,能够推动有关部门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则需要在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关键节点,向有权变更强制措施的部门递交谅解书;
3.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应考虑递交谅解书在哪个环节的作用更大。若在会见后对案件事实有准确地把握,或在阅卷后对案件情况有全面了解,递交谅解书能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行为人认罪认罚的,取得被害人谅解会成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重大考虑,则应在程序进入下一个阶段前及时提交。
拿到谅解书,是否一定会获得从轻处罚?
前面已经说过,谅解书只是酌定从轻情节,有些罪大恶极、社会危险性极其严重、民愤极大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花巨资获得谅解书,法院也可能不会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否要争取刑事谅解,需要综合考虑,尤其应当重视刑事律师的建议。


张世峰,咨询电话:13455209527.山东瑞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重庆交通大学,高度专业度、高度责任心是当事人对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瑞滨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220********25
  • 擅长领域:暴力犯罪、公司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