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后,被告人一方是否应该尽早将谅解书递交给司法机关?我们认为,若选择时机不当,反倒可能会对被告人产生不利的影响。比如,在侦查阶段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可能不一定全面,为图一时之快促成递交谅解书。若谅解书的内容与侦查机关固定的证据存在矛盾,有可能导致认定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出现障碍。因此,关于谅解书递交的时机选择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属于可以排除特定个罪的定罪情节,则应尽早递交谅解书;2.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不属于排除特定个罪的定罪情节,但能影响检察机关判断其“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性”,能够推动有关部门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则需要在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关键节点,向有权变更强制措施的部门递交谅解书;3.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应考虑递交谅解书在哪个环节的作用更大。若在会见后对案件事实有准确地把握,或在阅卷后对案件情况有全面了解,递交谅解书能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行为人认罪认罚的,取得被害人谅解会成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重大考虑,则应在程序进入下一个阶段前及时提交。前面已经说过,谅解书只是酌定从轻情节,有些罪大恶极、社会危险性极其严重、民愤极大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花巨资获得谅解书,法院也可能不会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否要争取刑事谅解,需要综合考虑,尤其应当重视刑事律师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