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2月起,被告人夏某龙在石狮市某科技园经营服饰加工厂。至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夏某龙因经营不善共拖欠袁某、李某等11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并采用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经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限期整改指令责令支付,被告人夏某龙仍拒不支付拖欠的工资。
2018年8月27日,公安人员在石狮市抓获被告人夏某龙。案发后,被告人夏某龙的家属代为支付前述11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人民币25100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龙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龙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夏某龙案发后已支付所拖欠工人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还能主动向本院预缴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夏某龙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龙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以案释法
律师提示
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不仅涉及个人,也包括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可见,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拖欠劳动者报酬不仅需要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民事责任,更有甚者或将面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风险。
2、“劳动者的报酬”指的是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指的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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