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信用卡诈骗罪一案,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单位中信银行经济损失人民币(币种,下同)48174.21、民生银行86937.72元、浦发银行121631.59元、兴业银行48240.47元,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文所涉银行均为简称)
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分别向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申请办理了5张信用卡,后在明知已资不抵债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利用其所办理的上述4家银行的5张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合计304983.99元,且经上述银行分别通过电话、邮寄信函、上门等多种方式催收,超过规定的期限仍拒不归还透支款,并以变更住所以及拒接电话等方式逃避催收。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王某在公诉机关提交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签名、捺印。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计304983.99元,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刑法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1)恶意透支数额5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恶意透支数额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恶意透支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所称“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本案中,王某在明知已资不抵债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透支其所申领的信用卡,并以变更住所以及拒接电话等方式逃避催收的行为,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法所称“有效催收”应当符合的条件:
(1)必须是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后进行的;
(2)催收应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除外;
(3)两次催收至少间隔30日;
(4)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以上证据材料应当由发卡银行工作人员的签名和银行公章)
本案中,4家发卡银行分别通过电话、邮寄信函、上门等多种方式催收,王某仍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结合王某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其存在恶意透支行为,并无不当。
超前消费已然是十分普遍的消费现象,但也要量力而行。拖欠信用卡卡债,轻则影响个人的信用信息,重则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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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索引:《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