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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吗?

作者:苏钰钧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64次举报

在民事诉讼中,确定管辖法院是诉讼流程的第一步。只有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才会接收起诉材料并立案,虽然法律有规定无管辖权的法院可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但实务中明确无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对于民间借贷的原告来说,大多都希望在本人所在地进行诉讼,以减少诉讼成本,这样对于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有较大帮助,因而被人们普遍采用。

然而,现实生活中往往会产生一种情况,就是由于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民居住地不在受诉法院本地,因而由原告所在法院管辖的方式,会给受诉法院带来在跨域送达、跨域执行等方面的麻烦和诸多不便,大大增加诉讼司法成本。例如,当相关的送达人员进行文书送达的时候,分不清被告的真实地址以致于公告送达浪费司法资源。

如此,在司法实务中,不少法院工作人员会告知当事人去被告所在在地法院起诉,以减少对这类案件的受理。那么,就民间借贷纠纷而言,诉请被告还钱的原告能否在其所地(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其住所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接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复。”

根据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得以下结论:对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要求偿还借款,且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理论上原告可以在其所在地(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其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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