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讯
张三系某公司员工,公司为了庆祝完成业绩任务举行团建活动,团建后晚餐进行聚餐,张三在聚餐过程中有饮酒行为,并于晚上八点提前离席,同事询问是否需要送回家,张三表示完全不用。当晚十点,张三被发现醉倒在路边,经送医发现因摔跤造成颅脑损伤,遂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是否需要担责 第一种意见:公司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三因聚餐饮酒造成损害的,应由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张三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饮酒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或轻信能够避免,且张三在聚餐未结束前自行离席,并拒绝了同事送其回家的要求,其自身的行为与饮酒造成的后果具有最直接的因果关系。 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公司作为组织者,但张三不符合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张三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饮酒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或轻信能够避免,且张三在聚餐未结束前自行离席,并拒绝了同事送其回家的要求。张三本身并无特殊疾病,公司对其也不具有特殊照顾的义务。综上所述,张三饮酒后造成的损伤责任应由自身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