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委托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在三方都接受转委托的事实后,受托人的责任仅仅在于“第三人的选任”和“对第三人的指示”。第三人因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因直接向委托人赔付,而不能要求受托人先行垫付或承担额外责任。
案例赏析
谷振田委托欧家保进行货物运输,由于货物众多,欧家保找到鲁绍文一起运输货物。事后,鲁绍文称没有收到足够的钱,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谷振田向鲁绍文支付足额报酬。
谷振田称其货物由司机欧家保运输,少时他自己车运,多时他再找别人的车,运费由欧家保统一结算支付,谷振田不与承运人发生合约关系,欧家保先后找了十几辆车,其中包括鲁绍文,谷振田并不认识鲁绍文,与其也没有合约关系。谷振田把运费都给欧家保,有现金也有转账。欧家保也承认钱已结清,有转账记录和电话录音为证。支付过的过磅单,谷振田会在过磅单上画圈,由于司机多,结算不能及时对账,谷振田好多次付了钱先画圈等结算清账时统一收回。鲁绍文共拉货6车,有5车已画圈支付过运费,只有1车运费未付,对于未支付的运费,谷振田愿意支付。
法院认定,鲁绍文为谷振田向光大生物能源(滁州)有限公司运输货物6车,合计运输费1.35万元。后经鲁绍文多次催要,谷振田没有付款。
二审法院认为,谷振田认可鲁绍文为其运输货物,并表示愿意支付其中1车的运费。“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谷振田委托欧家保运输货物,形成委托关系。欧家保又转委托鲁绍文为谷振田运输,谷振田认可鲁绍文为其运输视为同意转委托。依据上述规定,欧家保仅就对鲁绍文的选任及对其的指示承担责任。而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受托人欧家保在转委托行为中存在选任及指示过错,故应由委托人谷振田承担向鲁绍文支付运费的责任。
摘自(2019)皖03民终232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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