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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法律意见书(诈骗罪,金额2000万)

作者:顾峰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61次举报


法律意见书

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XX及其家人委托并受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顾峰律师担任XX涉嫌诈骗一案的辩护人。经会见XX,辩护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目前了解的案情,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XX的借款经过

本案是因王XX借款引起的,梳理王XX借款的整个经过对界定王XX借款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具有重要意义。

2013年6月,当时XX在盐城中行城中支行担任公司部主任职务,陈某是海洋航务公司法人代表2013年6月30海洋航务公司必须归还项目贷款500万元,如果不能按期还款,会直接影响公司接下来的1000万元贷款的发放。因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该公司总经理陈军财务总经理袁鸿请王XX帮助寻找过桥资金,利息由海洋航务公司承担,等下一笔1000万元贷款下来后就立刻还掉过桥资金。王XX轻信了海洋航务公司,并帮他们联系两位西港区钢材市场的老板徐会王春当时约定用款一星期,日息5,由XX打借条给徐会存,海洋航务公司打借条给王XX。该笔款项500万元直接转入海洋航务公司账户,按时归还中行贷款。归还贷款后,该企业的1000万元的项目贷款也发放到位。但该公司一直迟迟不肯归还徐会存的过桥资金。经王XX和徐会存多次催讨,该公司才归还260万元过桥资金,余下240万元一直不肯归还因是XX打的借条,王春徐会经常到单位讨要,正常XX班上不走,导致他无法正常上班而且造成很多不良影响。从此,XX被逼踏上了高利贷、套路贷这条不归路

如果说王XX是因为自己不谨慎,轻信了海洋航务公司能够还掉高利贷及利息,不小心掉入了高利贷的泥潭中,那么在面对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的高利贷、套路贷和利息时,王XX更多的是身不由己。高利贷多数都是预收利息,并十天结一次利息。因为高利贷多数都是日息千分之几,每次利息都是不小的金额。以200万本金、日息5为例,每十天就需要支付10万元的利息。放高利贷的人为了降低自己的资金风险,都会捞一笔就要求连本带息一起还清。这时候,即使王XX年收入大几十万、上百万,也没有能力一次性还清这样高额的本金和利息。此时,放高利贷的人就会强迫王XX向其“介绍”的其他放高利贷的人借钱,拿刚借来的高利贷还自己的钱,好让自己脱钩,即借新还旧。这样,王XX就被迫向一个又一个放高利贷的借款,随着每一次借钱,其所欠的钱也越来越多。不仅如此,高利贷中还有不少套路贷,这对王XX来说更是雪上加霜。王XX已经向公安机关反映了高利贷和套路贷的详细情况。

XX所借的钱中,除了高利贷、套路贷,剩下的就是无息借款,没有月息三分以下的借款。所借的无息借款均是临时借来救急,还高利贷、套路贷的。王XX很感激朋友能够在不要利息的情况下借钱给自己。为了防止在朋友面前失去信用、没有面子,王XX都会想办法把这些无息借款优先还掉。王XX还清了熊万军、王玉兰、朱广、张福的所有无息借款。2017年5月下旬开始,王XX被高利贷的人逼债逼的很紧,临时向陈龙、徐仕、张林、唐维华等朋友处借了158.8万元应急。

2017年6月29日,债权人于祥向王XX的前妻要钱,王XX的家人才知道王XX在外面借了这么多钱。王XX在与前妻交流后,才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王XX向前妻表态说自己现在已经认识到不能再这样借新还旧了,下一步打算找放高利贷、套路贷的人谈停息付本、制定还款计划,逐步还清债务。2017年7月4日,王XX为了保护妻女的安全并防止房子被放高利贷的人抢去,在妻子提出后,与唐利华办理了离婚手续。2017年7月5日,王XX请汤律师与放高利贷的陈某谈判,双方谈崩了。并且陈某当晚带了两个人在王XX家里一夜,7月6日又不让王XX上班,带了四个残疾人到王XX家中大闹。王XX为了不被银行开除,以免档案上留下不良记录,影响自己再找工作。于2017年7月6日辞职。7月6日下午至7月19日,王XX被多名高利贷、套路贷债权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逼债,虽然王XX的家人多次报警,公安机关的人也处警了,但是处警民警处警时仅强调要钱不能打人,并没有解救王XX。王XX在重新获得自由后,深感在盐城不仅无法继续找工作,就连人身自由都得不到保障。因此王XX偷偷地离开盐城到外地重新找工作。

XX年收入近百万,名下有五套住宅,市值至少八百万元左右。从开始借钱至今,王XX一直用自己的收入还款,从未挥霍过财产,更是从未转移过财产。现在王XX名下房产均被法院查封。

二、所有高利贷借款均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犯罪构造为: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得到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放高利贷、套路贷的人深知“高风险,高收益”的道理,但是为了追求高额非法利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当认定年息高于36%的为高额非法利息),放高利贷、套路贷的人在明知借款本金可能取不回的情况下,仍然实施放高利贷的行为。因此,放高利贷、套路贷的人没有产生错误认识,也不是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王XX向高利贷、套路贷的人借款,不可能构成诈骗罪。

三、王XX的无息借款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

除了高利贷、套路贷借款,XX无息借款主要发生在2017年5、6月份,总额不到两百万。王XX的无息借款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具体论证如下:

1、认识方面,王XX在借钱时不可能认识到自己有一天还不起朋友的无息借款。以2017年6月29日为分界线,在此之前,王XX打算以借新还旧方式还掉借款;在此之后,王XX在与前妻交流后,才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打算要与所有放高利贷的人谈停息付本,制定还款计划,逐步还掉包括高利贷在内的所有借款,即王XX认为自己即使不以借新还旧的方式还款,仍然能够还掉所有借款。在6月29日之前王XX打算继续以借新还旧的方式还前面的借款。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王XX在银行系统工作多年,家底殷实(在盐城有五套住宅,价值至少八百万左右),年收入可达上百万,并且处于银行信贷部主任这一重要的位置上,具有远超常人的偿还能力和资金调动能力。所以只要愿意,王XX就还能够把借新还旧继续下去。要不是因为偶然的突发性事件导致王XX在2017年7月6日临时决定辞职,王XX在较长的时间内仍有能力把借新还旧继续下去,资金链也不会断裂。即使在2017年5、6月份,王XX资金最困难的时候,其也打算以房产做抵押拿银行的贷款,同时要求放高利贷的人停息付本、制定还款计划,通过三年左右的时间把钱都换掉。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王XX从借款之时一直到辞职那一刻,从来没有想到有一天自己可能还不了朋友不到二百万的无息借款。

2、主观意志上,王XX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朋友借款。首先,王XX向朋友借款的目的都是临时应急,事情一过就会想办法把钱还给朋友,所以不具有占有借款,进行挥霍、消费的的目的。其次,XX有卖房还钱的实际行动。2017年6月30日,王XX通过一帆房产交易网发布卖房信息,打算把名下的高教公寓小区XX室房产卖掉还钱。如果房屋能够正常出手,XX在得到一百多万房款后,资金链就不会断裂。虽然,最后有债权人对XX提起了民事诉讼并对房屋采取了保全措施,房没有卖成,但是王XX的实际行动明确表明了他想要卖房还钱的意愿、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最后,如果XX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完全可以在辞职前悄悄处理完名下的房产和汽车,而不是任由债权人到法院起诉后保全房产和汽车。应当说明的是,王XX办理的离婚手续不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虽然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前妻所有,但是根据当时仍有效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这些债务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了,前妻也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离婚后,王XX名下的房产权属一直没有改变,原来在王XX名下的房产仍然在王XX名下。债权人仍可以要求法院依法分割王XX对房产享有的财产权益,实现自己的债权,所以不能把办理离婚手续等同于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3、客观上,XX把借款拿来还了之前的借款,没有把任何借款收入囊中或挥霍掉相信公安机关已经查清所借款项的去向。

4、借款后,王XX是因为外力引起的偶然性突发事件才突然辞职并失去偿还能力的。2017年7月5日,王XX、汤律师与债权人陈谈停息付本。但是双方不仅没有达成停息付本、制定还款计划的协议,某还找了两个人直接到XX家里赖了一夜第二天还不让王XX上班还找了四个残疾人赖在王XX家里。这一外力引起的偶然性突发事件完全出乎王XX的意料,加上之前一段时间多名套路贷人到银行以要钱之名闹事,致使XX无法正常上班。王XX万念俱灰,感觉如果再这样下去,单位肯定会开除自己为了档案不留下污点,以后能继续在金融系统找工作,XX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临时下决心主动辞职,到外地去找工作。突然辞职后,王XX不仅丧失了高额的年收入,更失去了资金运作的能力,资金链也突然断裂并失去偿还能力。

5、XX离开盐城并变换手机号码是因为无法在盐城继续工作和生活,不是为了携款潜逃或逃避债务,且事发后没有转移财产据王XX反映,其在2017年7月6日至2017年7月19日被多名高利贷、套路贷债权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逼债,在整个逼债过程中王XX受到了非人的虐待和毒打,家人报警后处警民警也没有解救王XX,使王XX对公安机关失去信心(具体情况以王XX向公安局反映的为准)。王XX在重新获得自由后,深感在盐城不仅无法继续找工作,就连人身自由都得不到保障。XX离开盐城到厦门后一直找工作挣钱,试图挣钱后还债。XX先后在厦门国际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厦门和合资产管理公司、广州证券厦门分公司做事,如果能够做成业务,得到的收入都会非常可观,完全可以慢慢地、逐步还掉债务。XX到厦门后,正常使用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这种做法也不是一个诈骗罪犯的正常做法。至于变换通讯方式,XX完全是怕高利贷、套路贷的债主知道后会找自己要钱,在没法满足这些人要求的情况下,自己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事发后,王XX多次实名寄信到市公安局反映套路贷、被非法拘禁的事情,家人也多次向110、五星派出所反映,但是公安机关均没有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王XX更不敢轻易回盐城。

6、即使是现在,王XX仍能力偿还无息借款。王XX的无息借款总额是二百万左右,王XX现在都有能力偿还这些债务。要不是高利贷、套路贷债权人起诉到法院院查封了王XX的房产,王XX的房产变现后完全能够还钱这些无息借款。此外,王XX的父母、前妻及亲友也能够帮助王XX偿还部分借款。

四、王XX的借款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王XX的借款不是高利贷就是无利息借款。其中,高利贷的利息是被逼认可的利息,不是王XX出于自愿承诺的利息;无利息借款不符合该罪名“承诺还本付息”的要求。

2、放高利贷的人占王XX借款的大部分,这些人不是该罪名要求的“公众”,所以王XX的行为没有扰乱金融秩序。实际上,这些放高利贷的人才是真正的扰乱金融秩序的人,王XX是高利贷的受害人。

五、从刑事政策角度看,本案不追究王XX的刑事责任,更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彻底解决矛盾纠纷。

    XX的所有借款中,高利贷占了大部分,普通的借款只有百分之十左右。因为高利贷、套路贷,王XX的债务在短短的四年时间里从二百四十万激增到两三千万,借朋友的钱也用来还高利贷、套路贷,所以王XX是高利贷、套路贷的受害人。在这种情形下,不宜再追究王XX的刑事责任。

考虑到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只要当事人能够自行履行义务,司法机关应当保持克制,不宜动辄以刑事手段介入。一旦王XX被判有罪,不仅王XX的工作不保,因为王XX坐牢没有办法挣钱还债,所以债权人就更难以实现债权了。本案是由王XX借款引起的,除去高利贷、套路贷部分,剩下的均是王XX与朋友之间的无息借款,且王XX借款的目的都是临时应急,时间一过就会想办法把钱还给朋友。现在,王XX的债务已经得到了妥善的处理。债权人柏林已经拿回借款,出具了谅解书并向公安机关申请撤销案件;唐维华等债权人也向贵院提交了申请书,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尽快释放王XX,以便与王XX继续挣钱,尽早还清债务。在这种情形下,认定王XX有罪无疑将激化王XX与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引发新的社会问题。相反,认定王XX无罪,将使得王XX能够继续挣钱还债,彻底解决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囿于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掌握的信息具有天然的不足,如贵院审查的证据能够认定王XX构成犯罪,则本条对刑事政策的阐述可作为辩护人申请贵院对王XX作出够罪不捕决定的理由。

此致

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顾峰

201881

 

 

 

 

 

 

 

 

 

 


顾峰律师,法律硕士,有多年公安工作经历,担任县政府等多个政府部门、当地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顾峰律师办理过大量具有重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盐城
  • 执业单位: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920********0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