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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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犯罪构成

作者:顾峰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1次举报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五)责任形式为故意,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众存款的,以集资诈骗罪或其他相应犯罪论处。


顾峰律师,法律硕士,有多年公安工作经历,担任县政府等多个政府部门、当地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顾峰律师办理过大量具有重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盐城
  • 执业单位: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920********0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