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XX、胡X、卢X、黄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审被告人张X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受贿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一案,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粤13刑初11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胡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被告人卢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被告人黄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被告人张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六、被告人卢X退赃款(中国银行惠州分行账户:60×××30(65×××61))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胡X退赃款人民币117640元、被告人黄XX退赃款人民币16666元、被告人张X退赃款人民币67100元,予以罚没上缴国库。被告人邱XX被公安机关冻结的账户(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账户62×××31、62×××75)的退赃款,予以罚没上缴国库;被告人胡X被公安机关冻结的账户(招商银行惠州分行帐户62×××76)中的款项予以抵扣其所判罚金;被告人卢X被公安机关冻结的账户(中国银行惠州分行帐户65×××61)的款项予以抵扣其所判罚金;被告人张X被公安机关冻结的账户(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分行账户62×××74)的款项予以抵扣其所判罚金。扣押五被告人的作案工具手机共11部,予以罚没由公安机关销毁;其余涉案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邱XX、胡X、卢X、黄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卢X等的犯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3刑初11号刑事判决原判;
发回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