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因本案于2005年11月25日被批准逮捕,后在逃,2011年11月22日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4日被抓获。现羁押于广东省和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奉起国,广东天穗(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粤16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和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6刑初1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