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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开设赌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郭超主任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9日|分类:经济犯罪 |88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在赌博网站开设赌场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两车受损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在开设赌场罪中系共同犯罪的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沈某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详细整理案件证据材料,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被告人于201712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在本案上诉至二审法院时,提出辩护意见,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1031日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辩护律师提出以下法律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沈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重大犯罪嫌疑人陈某及周某的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陈某日常生活使用的手机号等相关信息,对公安机关全方位获悉重大犯罪嫌疑人陈某的生活轨迹,实施抓捕起到了实际作用;且沈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工作,未再向其他机关检举揭发陈某,客观上对公安机关顺利侦破整个专案起到了帮助作用,具有实效性,即被告人沈某某的检举行为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抓捕重大犯罪嫌疑人陈某、周某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重大立功条件,应当认定其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对被告人沈某某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上,被告人沈某某在犯罪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有自首情节,还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认罪态度好,故建议法院根据被告人沈某某的认罪态度及立功表现给予被告人沈某某从宽处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两车受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其应依法惩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并参考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进行处罚。被告人沈某某一人犯两罪,应当两罪并罚。在开设赌场罪中,被告人沈某某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沈某某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交通肇事罪中,被告人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沈某某对被害人欧某、龚某、湖南龙骧巴士有限责任公司、被害人冯某近亲属进行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但考虑被告人沈某某掌握到他人的犯罪线索后,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对相关案件的办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沈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沈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交通肇事后逃逸,且两罪并罚,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对被告人沈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即自201991日起至2022920日止。)

二、公安机关查获的赌资人民币九万四千一百六十元及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六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沈某某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二十四万一千三百八十五元二角四分,予以继续追缴。查扣的犯罪工具电脑主机2台、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3台,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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