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符鑫|时间:2020年07月23日|3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诉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申诉人XX、蒋X、桃江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益法民二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湘检民(行)监【2017】430XXXX015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18)湘民抗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XX公司以本案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亦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说明该局经初查发现XX、蒋X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目前已对该案立案审查,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
本院认为:本案与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系同一事实,本案需以该案的结果作为审理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