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淼律师网

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

IP属地:河北

刘金淼律师

  • 服务地区:河北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3383328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协议离婚后能否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发布者:刘金淼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 |199人看过举报

协议离婚后能否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协议离婚时,已经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离婚后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呢?近日,迁安法院建昌营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变更抚养关系案件。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21日,张某和李某依法登记结婚。2011年11月5日,育有一女李小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张某和李某于2016年11月30日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女儿由李某抚养,寄托于张某,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


法院判决


迁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妥善处理。张某和李某离婚协议约定由李某抚养婚生女李小某,但实际上李小某与张某生活至今,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且李某同意将李小某的抚养权变更,故对张某要求婚生女李小某由其抚养生活,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解读

未成年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的抚养归属;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归属。对于前一种情况,如果变更抚养归属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则应准许双方协议。对于后一种情况,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也应该准予变更: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女子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由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双方离婚后,孩子一直随女方生活,且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新的一致意见,遵循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又充分地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情况和家庭环境情况,综合考虑认为李小某随张某生活为宜。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河北 石家庄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3383328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38522

  • 昨日访问量

    41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刘金淼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