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淼律师网

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

IP属地:河北

刘金淼律师

  • 服务地区:河北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3383328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拟作个别下调,12至14岁故意杀人或将负刑责!

发布者:刘金淼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 |283人看过举报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拟作个别下调,12至14岁故意杀人或将负刑责!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相关内容如下——


12至14岁故意杀人等犯罪或将负刑责

草案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奸淫幼女罪,草案指出,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


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等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较为突出,引发社会关切,建议修改刑法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两个方面补充完善。


一是修改有关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收容教养的规定。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二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


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写入刑法

对于一些地方出现的教育招考冒名顶替事件,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还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河北 石家庄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3383328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38901

  • 昨日访问量

    53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刘金淼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