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嘉伟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9日 1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
本律师为原告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
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万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责险保函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经营山东某公司期间与被告结识,2019年12月2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该款项通过原告配偶吴X的银行卡交付给被告。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原告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形成借贷法律关系且款项已经实际交付,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还款。鉴于以上事实,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被告李X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举证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因做生意相识。2019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通过其配偶吴X的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交付了1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还款。
另查明,原告因本案支出保全费1070元、诉责险费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欠付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调查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支出的保全费系必要支出,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支出的诉责险费,双方未约定由被告承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X向原告张X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X向原告张X支付保全费10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