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嘉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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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准案由,才能理清事实

发布者:徐嘉伟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4日 11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基本案情是,张甲投资600万元购买加油站,张乙其中出资60万元。后张甲将加油站卖出1200万元,并与张乙约定,先将本金退回,待转让款全部付清后,再向张乙按比例支付分红。但对分红的数额未确定。

本案一审过程中,一审法院将投资关系认定为合伙关系,将个人独资企业认定为合伙企业,一审法院对变更案由的答辩意见不予理睬,仍按合伙企业审理。同时对于双方约定的“背靠背”条款认定为“约定不明”,实属错误。

二审阶段,代理人紧握以上两点,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了“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依法改判。

徐嘉伟律师,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获法学、工学双学士学位。本科信息安全专业电子证据的取证和校验方向,同时修读法学专业证据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19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行政诉讼、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