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嘉伟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4日 11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基本案情是,张甲投资600万元购买加油站,张乙其中出资60万元。后张甲将加油站卖出1200万元,并与张乙约定,先将本金退回,待转让款全部付清后,再向张乙按比例支付分红。但对分红的数额未确定。
本案一审过程中,一审法院将投资关系认定为合伙关系,将个人独资企业认定为合伙企业,一审法院对变更案由的答辩意见不予理睬,仍按合伙企业审理。同时对于双方约定的“背靠背”条款认定为“约定不明”,实属错误。
二审阶段,代理人紧握以上两点,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了“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