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嘉伟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9日 6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
被告:李X。
本律师为被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A公司。
原告王X与被告李X、临沂A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王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声明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X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