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锦程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6日 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D女士,女性,汉族,生于1976年5月25日,户籍地四川省某县,住某市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程律师,四川XX。
被告一:L先生,男性,汉族,生于1980年2月22日,住某县。
被告二:某平安XX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某省某市某区。
被告三:某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某省某市某区。
案件受理时间:2020年10月9日。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
诉讼请求:
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0927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和精神抚慰金。
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故时间:2020年1月6日。
事故责任:L先生负全责,D女士无责任。
保险情况:L先生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二和被告三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医疗费:确认为38024.46元,由某XX公司垫付10000元,某XX公司垫付8000元,L先生垫付20000元,D女士垫付24.46元。
误工费:确认为10960元。
护理费:确认为3760元。
交通费:酌情认定为4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确认为940元。
营养费:确认为1410元。
残疾赔偿金:确认为72308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确认为14374.6元。
鉴定费:确认为1000元,由L先生承担。
精神抚慰金:确认为5000元。
后续治疗费:不做处理,D女士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电动自行车维修费:不属于本案处理范畴。
L先生:承担医疗费自费药品费用及鉴定费6703.67元。
某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16802.6元。
某XX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3374.46元。
某XX公司支付D女士理赔款106802.6元。
某XX公司支付D女士理赔款3374.46元。
某XX公司支付L先生应收款13296.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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