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锦程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4726686698
咨询时间:08:00-22:30 服务地区

杜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发布者:李锦程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9日 3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杜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程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某保险公司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后续治疗费4918.6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杜某某请求续治费是依附于本院于2020年11月29日生效的(2020)川1703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后续治疗问题提出的主张。该民事判决书已明确了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现原告杜某某于2021年1月28日至2021年1月31日在达州骨科医院住院4天,产生后续治疗费4919.60元,原告于2021年4月向本院提出由二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4918.83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所产生的后续治疗费依法应由被告刘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刘某某驾驶的陕A×××××号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案审理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认可原告主张的事实,并就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4918.83元,愿意在商业险项下赔偿原告损失,本院依法对某保险公司的书面答辩意见予以采纳,并对某保险公司尊重合同,恪守诚信企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予以弘扬;原告续治费用产生共计费用4919.60元,原告向本院主张4918.83元,另0.77元没有主张,系原告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杜某某续治费4918.83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李锦程律师 已认证
  • 14726686698
  • 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0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935分 (优于77.0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82.47%的律师)

版权所有:李锦程律师IP属地:四川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3885 昨日访问量:24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