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锦程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9日 3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杜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程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某保险公司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后续治疗费4918.6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杜某某请求续治费是依附于本院于2020年11月29日生效的(2020)川1703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后续治疗问题提出的主张。该民事判决书已明确了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现原告杜某某于2021年1月28日至2021年1月31日在达州骨科医院住院4天,产生后续治疗费4919.60元,原告于2021年4月向本院提出由二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4918.83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所产生的后续治疗费依法应由被告刘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刘某某驾驶的陕A×××××号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案审理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认可原告主张的事实,并就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4918.83元,愿意在商业险项下赔偿原告损失,本院依法对某保险公司的书面答辩意见予以采纳,并对某保险公司尊重合同,恪守诚信企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予以弘扬;原告续治费用产生共计费用4919.60元,原告向本院主张4918.83元,另0.77元没有主张,系原告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杜某某续治费4918.83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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