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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发布者:鲁恩|时间:2020年10月26日|5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X,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200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程X,系杨X之母,本案第一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199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199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以上四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安徽XX律师。
以上四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郏XX,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颍上县XX厂,住所地颍上县谢桥镇谢桥社区万下村夏庄颍利路东,注册号34122XXXX8252。经营者:郏XX。
上述两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X,安徽XX律师

二、上诉请求:

程X、杨X、杨XX、杨XX(以下简称程X等四人):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谢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谢XX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XX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程X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谢XX、郏XX、XX厂、XXX、XX公司796158元(诉讼中变更为850941元);2、本案诉讼费由谢XX、郏XX、XX厂、XXX、XX公司承担。

三、案件点评:

对高度危险作业实行无过错责任可以在全社会实现分配正义,不排除其他侵权主体承担过错责任,可以把损失分散到全社会。无过错责任的基础是利益平衡,即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者不是对不法行为承担责任,而是对不幸造成的损害进行合理分配。

综上,杨XX触高压电导致死亡,谢XX、郏XX、XX厂、XXX、XX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程X、杨X、杨XX、杨XX请求各侵权人赔偿损失,即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其合法合理的请求,应予支持。杨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变压器上方的高压线可能携带高压电;明知攀爬变压器、接近高压线是非常危险的行为,但其自认为具备操作能力,过于自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从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综合事故各方面的原因力,从平衡当事人利益出发,酌定谢XX按照4%承担赔偿责任,XX厂按照3%承担赔偿责任,XXX按照3%承担赔偿责任,XX公司按照30%承担赔偿责任;程X、杨X、杨XX、杨XX自担60%责任。

四、案件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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