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男,汉族,1982年5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尹XX(实习),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XX,男,汉族,1990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79号7号楼2单XX。
法定代表人:董XX。
杨X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点来公司、董XX在上诉人杨X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杨X姓名,并将其登记为点来公司监事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姓名权;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为监事,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系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杨X既不是被上诉人点来公司员工,更不是点来公司股东,其根本不具备成为公司监事的条件;二被上诉人均系侵犯上诉人杨X姓名权的责任主体,依法应共同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二、案件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根据点来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法定代表人为董XX,杨X为公司监事。现杨X诉称董XX、点来公司冒用其姓名,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点来公司、董XX存在冒用行为、侵犯姓名权,故杨X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杨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