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刑诉[2018]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1、代理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6月,被告人刘XX在颍上县刘集乡中XX多次持凶器辱骂、恐吓他人,多次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至5月,刘XX因怀疑邻居程X挑拨其夫妻关系,无事生非,多次打砸程X的汽车和院落大门,并持刀或砖块站在程X家门口对其进行辱骂和恐吓;
2.2018年5月份,刘XX想承包颍上县刘集乡中XX贫困户装潢工程,便持棍对参与承包中心沟村部分装潢工程的王X3、高X二人进行恐吓、辱骂,并打砸王X3的家门;
3.2018年5月底,刘XX找来三台收割机到中心沟村收割小麦,手持镰刀恐吓以阻止同村村民汪XX、汪XX使用其他收割机收割小麦;
4.2018年6月8日,刘XX怀疑同村村民王X2挑拨其夫妻关系,便使用砖块打砸王X2家的院落大门,并将自己母亲接至王X2家门口共同辱骂王X2。
经安徽思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XX作案时在所患精神疾病的影响下,对自身危害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明显受损,但未达到丧失的程度,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颍上县公安局扣押了作案工具菜刀一把、木棍一根。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不持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证人付XX、贾X、张X、高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程X、王X3、王X2的陈述,被告人刘XX的供述,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是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X作案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保护公民财产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根据被告人刘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