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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鲁恩|时间:2020年07月23日|2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刑诉[2019]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XX及其辩护人鲁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8日13时许,被告人谢XX驾驶皖K×××××号“别克”牌轿车在颍上县慎城镇老建颍路管仲新村东XX遇到被害人李X1,谢XX停车与李X1商谈还车事宜,两人为租赁汽车的押金退还时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被告人谢XX将李X1的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X1的损伤程度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谢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李X1达成刑事和解,得到被害人李X1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XX及其辩护人鲁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X1的陈述,证人谢XX、杨X、李X2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前科查询、调查评估意见书,颍上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XX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XX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谢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并与被害人李X1达成刑事和解,得到被害人李X1的谅解,对被告人谢XX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所居住的社区证明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被告人谢XX适用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对被告人谢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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