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曾柏霖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6日 1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273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汉族,1979年8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XX,男,汉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广东XX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深圳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2008号华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665467X0。
法定代表人:陈XX。
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叶XX、原审第三人深圳XX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27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XX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95元,由上诉人陈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