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这句古训道尽了为人父母的本分。然而司法实践中,总有一些父母试图在“家”的屋檐下逃避责任——要么转移财产规避抚养义务,要么以“离婚自由”为由忽视子女的安置。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与鄂州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先后发布的两起典型案例,以鲜明的裁判立场重申:家庭不是“逃责”之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
案例一:转账300万给恋人,却要求降低抚养费——法律不容逃避
张某甲与前妻离婚后,每月需支付儿子张小某6000元抚养费。在一年半的时间里,他收到了房屋折价款130万元,加上工资收入近80万元,合计约210万元进账。然而,他将300多万元转账给恋人,随后以“被公司裁员、收入骤降”为由起诉要求将抚养费降至每月2000元。诉讼前,他特意将所有银行存款转出清零。
法院查明,张某甲早在起诉前四个月就已预知可能被裁员,但他非但没有为抚养义务预留财产,反而选择“先起诉、后清零”。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其诉求,明确指出:自然人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享有处分权,但行使权利亦应遵循法律边界,特别是离婚后需履行抚养义务的,应妥善处理处分财产与履行抚养义务的关系。
这个案例传递的信号十分清晰:个人财产自由不能对抗法定抚养责任。父母以转移财产等方式制造“无力支付”的表象,法院不会坐视不管。
案例二:三个孩子“无人可依”,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婚姻自由不等于遗弃自由
另一桩案件同样引人深思。小芳与小刚婚后生育三个孩子,后因聚少离多感情破裂。2025年5月小芳首次起诉离婚,因证据不足被驳回。2026年2月她再次起诉,但此时丈夫小刚失联,三个孩子实际由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的奶奶一人照料,奶奶坦言自己根本没有经济能力维持孩子们的日常开销。
面对这一揪心的现实,法院作出了一个不同寻常的判决:不准予离婚。法官深知,一段名存实亡的婚姻确实难以维系,但三个孩子——最大的不过十三岁,最小的才刚满九岁——一旦判离,将陷入“父不知去向、母无法陪伴、祖母无力供养”的困境。法院明确向当事人释明:本次不判离,是为父母争取一段“缓冲期”,督促他们利用这段时间主动履行父母职责,妥善安置孩子的未来;如果日后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仍可能依法判决离婚。
本案中,法院没有机械地适用“二次起诉应判离”的惯例,而是严格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出了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判决。
杨小珍律师:婚姻可以结束,父母的责任永不谢幕
这两起案件看似不同——一个是父母“主动逃”,一个是父母“被动失联”——但其共同指向同一个道理:法律从不否认离婚自由,但离婚自由不能对抗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益。正如梁子湖区法院法官所言:“法律拒绝的从来不是离婚本身,而是以牺牲孩子未来为代价的仓促解脱。婚姻可以结束,但父母的身份永不谢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