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本是为了厘清感情与财产的边界。然而上海一对退休公职人员夫妻的离婚财产官司,却意外掀开了巨额财富的盖子——双方在法庭上互相揭发对方名下来源不明资产,总额近亿元。法院审查后认定,这些财产明显超出二人合法收入,且双方均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最终民事起诉被驳回,全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及纪检监察机关。一起民事纠纷,就这样演变为反腐线索。
这个案件给所有人敲响了警钟:婚姻不是非法资产的“避风港”,离婚也不能洗白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
一、案件回顾:为争财产互揭老底,反把自己送入反腐视线
原告王某(男)与被告张某(女)于1976年登记结婚,2007年协议离婚,但当时并未实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隔十余年,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约9870万元财产及14处不动产。
庭审中,双方彻底撕破脸:
王某指出,张某名下曾有同事归还的1000万元、某公司退赃款2500万元、退股款3200万元、收取代理费3000余万元等,累计近亿元;
张某反指,王某名下有多处房产、数百万元债权、银行理财及信托基金合计逾700万元,另有2007年至2008年间从股票账户转出的2750万元。
法院查明,王某为退休副厅级国企干部,张某为退休民警,二人的合法工资收入及退休待遇,根本无法支撑如此规模的资产积累。更关键的是,双方均不能对这些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作出任何合理解释。
2023年9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民事起诉,并将全部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二、法院为什么裁定“不审了”?——民事审判中发现犯罪嫌疑怎么办
很多人会问:夫妻分家产明明是民事纠纷,法院凭什么直接驳回,还把人移送公安?
法律依据非常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10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在本案中,法院经审查认为,二人名下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与合法收入严重脱节,且无合理说明,已涉嫌刑事犯罪。此时,民事诉讼必须让位,由刑事程序先行介入。当事人试图通过离婚诉讼分割的,已经不是普通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可能为赃款的“问题资产”——这些资产依法根本不在离婚分割的范围之内。
三、刑事法律风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门槛有多高?
本案触碰的核心刑事罪名,是《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按照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差额超过30万元即可立案追诉,超过300万元即属“差额巨大”。本案涉案金额近亿元,远超入罪门槛,一旦查实无法说明来源,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差额部分全部追缴。
值得注意的是,王某、张某均已退休,但退休并不影响该罪的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形成的财产与合法收入之间的差额,无论是否退休,只要不能说明来源,均可追诉。
四、这个案件给所有人带来什么警示?
警示一:婚姻不是非法资产的“洗白工具”。 一些公职人员或企业高管,习惯将资产隐名登记在配偶名下,以为离婚时通过民事诉讼一纸判决就能让“黑钱”变成合法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表明,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纠纷时,同样负有发现犯罪线索并向司法机关移送的职责。一旦发现财产来源可疑,不仅分不到钱,反而可能“自投罗网”。
警示二:退休不等于“安全着陆”。 长期以来,部分公职人员心存侥幸,认为只要熬到退休,过往的财产问题就不会再被追究。监察体制改革后,对公职人员财产的终身监督机制已经建立,无论在职还是退休,巨额资产来源不明都是悬在头顶的一把利剑。
警示三:法庭上的“互撕”可能失控。 本案极具戏剧性——双方为了多分财产,不惜在庭上互相揭发对方名下隐匿的资产。结果谁也没占到便宜,反而共同把线索送到了纪检和公安面前。这提醒所有诉讼参与人: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试图通过虚假陈述或隐瞒真相来谋取不当利益,随时可能触发更大的法律风险。
离婚涉及重大财产利益时,务必委托经验丰富的婚姻家事律师,提前进行风险评估和合规审查,避免在法庭上“踩雷”。
婚姻可以结束,但法律的底线不会消失。试图借离婚之名掩盖非法财产,不仅无法实现“安全分割”,反而可能将自己送进更严重的法律困境。希望每个人都能在法律框架内,理性、诚实地处理好家庭财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