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或婚内,赠与给一方的房产离婚时怎么分?杨小珍律师跟大家一起看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专家论证会上,专家们的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吧。
一、专家们的意见
关于基于婚姻赠与房产的处理问题。绝大多数学者同意征求意见稿中的处理方案,即考虑此种情况下的目的性赠与特征,不完全适用赠与合同规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32 条(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 条)将夫妻间赠与引入赠与合同的规定,实际上承认了在赠与财产权利未转移前,赠与方享有任意撤销权。但从司法实践看,很多案件中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存在变通适用的情形。目前征求意见稿规定考虑实际情况,进行了柔化处理,是符合现实的处理方案。专家学者们认为,此种赠与行为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赠与,而是夫妻双方以维系婚姻关系为目的而实施的赠与行为。因此,处理此类民事纠纷时,既要遵循《民法典》第658条规定,又要公平地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和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和谐。赠与房产办理变更登记后双方离婚的,接受方可以不返还该房产,但应结合给付房产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经济情况、离婚过错、房产价值等事实,给予对方适当补偿。有的专家提出,此种情况下,因为目的不达,即使房产过户到对方名下,也应当可以判决返还,如此,在逻辑上才符合目的不达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二、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658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32 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可按照民法典的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杨小珍律师简介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离婚、离婚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合同纠纷和企业合规管理,尤其擅长处理疑难复杂的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和企业家的婚姻家事纠纷。
杨小珍律师履历:
1、湖北灜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
2、湖北省婚姻家庭研究会法律专委会副主任
3、湖北省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4、武汉市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5、中国法学会成员,湖北省法学会成员
6、法院特邀调解员和妇联专家志愿者,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首届遗产管理人
7、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合同管理合规师,武汉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名录库专家成员
8、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多家单位法律顾问骨干律师
9、高级培训讲师, 多次应邀到各单位培训讲座
10、曾在外企和上市公司任职人事行政经理十多年,现专注于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和企业合规管理(重点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建立、劳动用工风险管控和公司的各种合同风险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