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杨小珍律师网

武汉婚姻家事律师

IP属地:湖北
武汉离婚律师杨小珍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合同纠纷
武汉离婚律师杨小珍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462937568@qq.com 06:00-22:30
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6:00-22:30

  • 执业律所: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2864841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武汉离婚律师杨小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离婚时怎么分?看看专家们的说法

2025-07-06

发布者:武汉离婚律师杨小珍律师|时间:2025年07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233人看过举报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离婚时怎么分?杨小珍律师跟大家一起看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专家论证会上,专家们的意见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怎样的吧!

一、专家们的意见

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多数专家学者同意目前征求意见稿中的折中处理方案。认为该规则符合婚姻家庭的本质特征,有助于增进另一方对家庭的认同感和婚姻凝聚力,也不违背父母一方的初衷。在婚龄较短的情况下,亦能够保障父母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引导当事人不再过多的关注财产登记情况,而更多地关注对家庭的付出。专家们普遍认为,该问题应当放在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项下解决。根据该条规定,婚后受赠的财产,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但是实践中,父母与子女尤其是子女的配偶之间基本没有明确的书面赠与合同,没有明确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因为登记与赠与合同并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能否根据不动产登记情况推定此为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存在疑问。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财产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该规定无法解决因为各种原因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对方名下的情况。对上述情形,以往审判实践一般认定是对双方的赠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大约是平等分配,这使得出资一方父母认为自己利益受损,而以该出资款项系民间借贷为由提起借款关系纠纷,催生出许多民间借贷纠纷。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一般情况下,父母会提交其与自己子女签订的借款合同或借条。由于目前无法通过鉴定手段确认是否倒签,而且也可能是当时父母和自己子女私下签订,只是配偶一方不知情。实践中,对能否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特别大的争议。首先是借款还是赠与的争议,从社会实际看,虽不排除有借款的情况,但是大多数父母是基于资助子女进行的赠与,从推定的角度看,赠与的盖然性更高。当然,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是借款,而且是夫妻双方与一方父母借款的,应当予以认定。从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出发,父母主张是借款法律关系的,应当提供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而不仅仅是支付款项的事实,因为款项流动可能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实际上,之所以出现父母提起民间借贷这一诉讼,其根源仍在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情况下,是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单方财产的问题。如果一律认定哪一方父母出资,房子就归哪一方,即会杜绝此类诉讼,但问题是,此种解释明显违反民法典第1062条,而且对于弘扬良好家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均存在一定负面影响。这种完全不考虑婚姻家庭伦理性和利他性的规则,不利于弘扬良好家风和家庭美德。此种情况之所以引起巨大争议,实际上是个人主义与婚姻家庭团体主义之间张力持续增大的集中体现。因此,不在于技术上如何处理,而在于基本理念如何确定。民法典编纂时,很多建议提出受赠的财产,未体现夫妻另一方的协力,原则上应当归夫妻一方,而且从比较法角度看,这也是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规则,但是民法典仍沿袭了原婚姻法的规定,未作修改。对此,在解释论背景下,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因此,解决该问题应当遵循几个基本思路:1.不突破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认定是对双方赠与;2.不将登记与赠与意思表示挂钩;3.不区分登记情况,所有情况一体处理;4.通过对民法典第1087条进行解释,平衡双方利益。即将财产的出资来源也作为“财产的具体情况”予以考虑。如果一方父母出资的,考虑出资来源,该房产可以判决归出资方子女,但是基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从婚姻家庭伦理性角度出发,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生育子女、离婚过错、房屋现值等事实,由获得房屋产权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补偿,类似于德国的增益财产制,在离婚时考虑另一方对家庭的贡献程度,给予对方一定补偿。这是比较公平合理的做法。当然,此种处理方式的弊端是没有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则那么明确,需要法官在个案中衡量,可能存在尺度不一致的问题。也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虽然在司法解释清理中删除,但其规则影响仍然存在,征求意见稿确定的规则较其发生重大调整,会对信赖原规则的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尤其是如果女方家庭买房的情况下,离婚后男方还要分走一部分财产,可能大多数父母难以接受。

杨小珍律师简介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离婚、离婚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合同纠纷和企业合规管理,尤其擅长处理疑难复杂的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和企业家的婚姻家事纠纷。

杨小珍律师履历

1、湖北灜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

2、湖北省婚姻家庭研究会法律专委会副主任

3、湖北省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4、武汉市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5、中国法学会成员,湖北省法学会成员

6、法院特邀调解员和妇联专家志愿者,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首届遗产管理人

7、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合同管理合规师,武汉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名录库专家成员

8、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多家单位法律顾问骨干律师

9、高级培训讲师, 多次应邀到各单位培训讲座

10、曾在外企和上市公司任职人事行政经理十多年,现专注于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和企业合规管理(重点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建立、劳动用工风险管控和公司的各种合同风险管控)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2864841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22564

  • 昨日访问量

    42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武汉离婚律师杨小珍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