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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长沙市某公司、曾某民间借贷纠纷

作者:方文斗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3次举报


案情简介:2015年4月14日,李某通过转账支付向长沙市某公司、转账80万元。2015年4月17日,李某通过转账支付向曾某转账20万元。2015年04月15日,原告与长沙市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长沙市某公司向李某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5分。李某与曾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曾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口头约定月息2.5分。借款到期后,经李某多次催收,曾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付。

案件风险:1.曾某名下无财产,且明确表示没钱归还,长沙市某公司经营情况尚可。

2. 长沙市某公司虽向李某出具80万元的欠条,但李某并未将借款打入长沙市某公司账户而是打给曾某。而依据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出借方要向借贷方追索欠款不仅要提供双方借款的合意,还需提供借款的支付凭证。因此要追索公司的借款责任面临证据不足的情况。

律师代理意见:由于曾某名下无财产,其公司有财产。为防止胜诉后无财产可执行,应把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案件突破点:2018年4月11日,李某与曾某达成还款协议。协议指明,曾某以自己名义共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整,该款项用于购买土地建设冷库用于公司经营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地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结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长沙某公司、曾某从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底,每月15日之前向李某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共八期,2020年2月15日之前支付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9月1日起分段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长沙某公司及曾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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