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用工形式也随之多样化。劳务关系的外在表现与劳动关系在某些方面具有较高的相似性。需要从多角度对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进行辨别区分。
一、定义不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务合同,广义的劳务合同即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二、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即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另一方则是劳动者个人;
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或公民。
三、权利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双方主体间既有财产关系,还存在有人身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外,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其安排,双方之间属于行政隶属关系。同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法定义务。
劳务合同双方主体之间仅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法律也没有强制性规定,劳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
四、救济途径不同
凡属劳动争议的案件,都需要仲裁前置程序,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除仲裁终局的案件以外,不服劳动仲裁结果的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而劳务合同发生纠纷,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需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五、保护时效不同
劳动关系的保护失效一般为一年,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应当在一年失效期间内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劳务关系仅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为三年,即应当在劳务合同纠纷发生后的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一: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05民终151号,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中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认为天水建新科技公司在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后,未与张某终止劳动关系,也未对张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表示异议,并给张某发放工资,故应当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在此期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二: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1民终3250号,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以劳动力的使用和劳动报酬的支付为对价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认定劳动关系,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外,用人单位还须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性。该案中,永盛建材公司与陈德军均系适格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陈德军于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在永盛建材公司处工作,从事下料岗位,接受永盛建材公司的管理和考勤,永盛建材公司依据陈德军的出勤情况按月发放工资,该事实有证据《考勤表》、《工资表》予以证实。永盛建材公司对陈德军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之间存在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因而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上述两个案例均是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中的主体、权利义务的不同来进行认定法律关系的。
总而言之,正确识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我们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最为重要的一环,同时在准确把握两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地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为劳动者争取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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