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互联网的发展如火如荼,催生了很多与“互联网”相关的新兴职业,如以短视频为表现形式的”网络主播达人”。但由于网络直播行业流动性大的特点。很多MCN公司为了避免主播流失给公司带来巨额损失,往往会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巨额的违约金,来使得主播“不敢”出走到其他平台。
那网络主播“跳槽”,主播一定要支付巨额违约金吗?
答案是并不是,有的合同甚至无需支付任何违约金,就可离职。
实务中,主播所签订的合同性质在司法诉讼中分为两种。
第一种为,合同性质,MCN公司与主播系平等的合同关系,没有隶属关系,MCN公司对主播并不进行实际管理。主播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直播任务,MCN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主播提供相应的服务,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获取收益。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巨额违约金,在主播擅自离职的情况下,主播可能会面临比较的的违约金损失赔偿。
第二种,劳动合同性质,MCN公司与主播直接并非平等的合同关系,而是MCN公司对主播会进行公司,双方有隶属关系。
包括人身隶属关系:如MCN要求主播每天必须直播多少个小时,必须在哪直播,如果不能直播需要请假,没有请假需要罚款,直播期间必须从事MCN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等等的人身隶属关系。
经济从属性,MCN公司会给主播每月发放固定工资,对主播进行绩效考核,主播工资多少由MCN公司直接控制等种种主播与MCN公司相关经济从属性的行为。
如果是第二种,主播和MCN公司就是劳动关系,那这种情况就可以放心大胆离职。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国劳动合同法》,除了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以外的约定违约金的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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