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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达研究|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戴晓梅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467人看过

韬达研究|夫妻共同债务

韬达律师事务所

米萌简介

米萌,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二零一九年至今就职于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

公司股权激励、增资扩股、合同审核(起草)等民商事非诉讼业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诉讼等。



夫妻共同债务

上一期作者通过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分析法律法规为大家介绍了夫妻共同财产,有财产也难免会存在债务,那么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法律法规又是怎么规定的呢?本文将为大家解决以上疑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从《民法典》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逻辑是: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认定;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内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无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的用途即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债务。

一、通过对法条的分析可以总结出“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以下特征:

(一)“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二)“共债共签”,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婚后一方对外举债,除了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属于个人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通过以上分析总结,想必大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有了最基本的认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而且影响着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无论是夫妻双方还是债权人都应该对发生的债务性质有清晰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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