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韬达律师 赵红 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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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预览时间:3分钟 赵红,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二零一九年至今就职于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不良资产清收、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民间借贷纠纷、婚姻继承、交通肇事纠纷、建设工程等诉讼事务。
出入电梯时,我们总会看到电梯里张贴着各种各样的广告,有的大方整洁,但有的却影响美观。大家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既然张贴小广告的行为屡禁不止,那么张贴小广告的收入应该归谁呢?
一、小区电梯的所有权
长期以来,关于小区业主共有产权部分产生的收益归属问题争议不断。诸如电梯广告、大屏广告、展位广告、车位租金等收入,大多数是物业公司在管理、收取,业主很难获得这部分利益。要确定收益归属首先需要确认的是,该部分是否为业主共有?
《民法典》中对于业主共有的部分进行了明确定义。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由此可知,电梯作为小区居民上下楼通行的工具,属于建筑物的公共通行部分,因此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也就是说电梯是属于我们全体业主的。这一点毋庸置疑。
二、小区公共电梯内贴广告的收入属于谁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以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既然电梯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那么全体业主当然享有对电梯的收益和处分,包括利用电梯进行经营性活动,并获得由此而来的收益,即享有在电梯内张贴广告获得广告收益的权利。
民法典颁布后,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外墙或电梯张贴广告等“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不仅必须经业主同意,由业主共同决定,而且该类广告收入属于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所以,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广告收益的广告费是归业主共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