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韬达律师 李广武 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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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武,毕业于延安大学,法学学士,二零一七年至今就职于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民商事、银行债务清收。
2015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起,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2019年,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2020年,陈先生再度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离婚请求。2020年10月,陈先生又一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而且,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王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其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这一次,法院一审判决准予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而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家务补偿款5万元是最引人关注的地方。有人会说5万元太少,但是家务劳动产生的本就是无形的财产,无法精确的计算,即使是法官也做不到精确的分割。但是作为明确支持家务补偿的“民法典第一案”,该案的标志性意义不容小觑。《民法典》让“家务劳动补偿”有法可依,也体现了法律对婚姻的保障越来越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