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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达研究|赋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过程中的实务问题

发布者:戴晓梅律师|时间:2021年02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1132人看过

文 | 韬达律师  刘娇 原创文章

本文共计21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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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娇简介

刘娇,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二零一五年至今就职于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经济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劳动仲裁等民事案件、商事案件以及公司法律顾问、私人法律顾问、代写法律文书等非诉讼业务。






赋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过程中的

实务问题


一、被执行人否认公证债权文书材料中的笔迹出自本人,法院是否可以驳回执行申请?

答:可以。

(一)我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2016)》(司法部令第103号)及各地规范性文件,对公证应当遵守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公证程序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此为由裁定不予执行。公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是否严重到足以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并无明文规定,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范畴。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1、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3、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4、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5、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若公证债权文书有程序性瑕疵,被执行人可申请不予执行。

二、对于公证债权文书中,对有争议的部分诉讼后,无争议的部分,能否继续执行?

答:可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债权人提起诉讼,诉讼案件受理后又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又提起诉讼的,诉讼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权人请求继续执行其未提出争议部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三、法院驳回执行申请裁定的救济方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债权人对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期满未申请复议,或者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前保全相关事项。

(一)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部门提交诉前保全申请书及立案所需全部材料。

(二)立案部门审查如符合立案条件及诉前保全条件的,即接收材料。需要注意的是,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由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编立“财保”字案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三)立案部门组成审判合议庭对立案及诉前保全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预交保全费。

(四)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普遍接受保险公司以出具保函的形式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具体选择哪家保险公司,可参照人民法院推荐的保险公司名册,同时结合各个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不等)等综合因素进行选择。

人民法院对于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格式内容有特定的要求,故,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服务时,需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法院的保函样式出具保函。

(五)立案部门审判合议庭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具体由立案部门审判合议庭主审法官出具。

(六)立案部门应当及时送交立案部门编立“执保”字案号的执行案件至执行局,执行局立即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

保全措施实施后,实施保全的部门应当及时将财产保全情况通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部门,并将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副本等移送入卷。“执保”字案件单独立卷归档。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七)申请人自诉前保全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向立案部门重新递交立案材料进行立案,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将受理费缴费凭证复印件交至作出保全裁定立案部门主审法官处。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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