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晓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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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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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达研究|工程垫资和工程欠款利息应当如何计算?

发布者:戴晓梅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1070人看过


刘辉,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二零一八年至今就职于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建筑工程与房地产、税务争议解决及纳税筹划、金融商事及民间借贷。





工程垫资和工程欠款利息
应当如何计算?

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为了获取项目,经常会对项目建设进行垫资,也常会出现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项的情况,那么工程价款该如何支付,利息又该如何计算呢?

一、工程欠款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但不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

《最高院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欠付工程款利息是法定孳息。根据民法债的一般原理,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时,除应向债权人支付本金外,尚应支付利息。

上述条款使用有三个条件:

(一)欠付工程价款本金的数额应当是明确的,其中包括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形,也包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但不论是哪种情形,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的数额都应当通过法院审理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明确欠付工程价款本金数额。只有本金数额确定的情况下,才谈得到支付利息的问题,本金不确定,利息就无法计算。

(二)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利率等事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充分遵照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利息计付标准”是指利率。如前所述,既然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性质为法定孳息,合同约定的利率应当在国家法定利率上限内才予以保护,超过部分则不予以保护。逾期付款利息有约定从约定,但以同期4倍的LPR为限。

二、欠付价款利率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逾期贷款利率。

《最高院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但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

《最高院施工合同解释一》第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以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垫资是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不要求发包人先支付工程款,而是利用自己的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工后,再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垫付的工程款。建筑市场始终是发包人处于优势地位,承包人为了承接到建设项目,不惜向发包人承诺作出各种让步,垫资便是其中一种典型方式。

垫资不是单纯的借贷,具有部分延期付款性质。垫资的本意是为了完成特定的工程,本质是建设工程合同行为。为此《最高院施工合同解释一》第6条第1款有保留的确认垫资及其利息的有效,但约定的利息标准不高于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确认其有效性。

四、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但不计取利息。

《最高院施工合同解释一》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垫资处理既不同于拆借资金完全否认,又不同于一般工程欠款全部支持。垫资在未约定利息的情形下,按照工程欠款处理,但不计取利息。工程欠款在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取利息;垫资约定利息的,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工程欠款约定利息的,不超过同期同期4倍的LPR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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