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萌,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二零一九年至今就职于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公司股权激励、增资扩股、合同审核(起草)等民商事非诉讼业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诉讼等。
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相比较,知识产权诉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认定也具有更高的难度,笔者将以系列文章的方式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的概念、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我们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将恶意诉讼行为与正当维权行为进行区分这几个方面着手进行讨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
一、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恶意诉讼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无法律或事实依据,仍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故意针对他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知识产权的恶意诉讼行为从广义上讲,既包括恶意提起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也包括滥用知识产权诉讼程序。
二、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的特点。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
(一)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大的认定难度,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以权利人的维权的名义提起诉讼,而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又大大提升了区分表面上的维护自身利益和实质上的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司法判断难度,因此在审理中往往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通过研判和剖析行为人的诉讼本意(作为权利人的原告是在维护自身的利益还是在恶意诉讼)作出具体认定。
(二)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结合了纷繁复杂的认定规则,比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法定使用”的例外原则、“权利用尽”的平衡原则以及商标权中的“在先使用”等等。
(三)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一些特有制度,如诉前禁令制度,由于只是进行初步审核,难以对案件真实情况作充分了解,容易成为当事人恶意诉讼所借助的手段。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在作出诉前禁令裁定前,按规定只是进行初步审查,难以对案件真实情况作充分了解,这很容易被意图制造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利用。
同时,涉及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诉讼耗时耗力,当一项专利或者商标的权属有争议时,起诉方除了起诉外还可以采取向行政审查部门提起无效审查申请。而一方对行政审查结果不服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上诉,此时,一个侵权案件就会嵌套到另一个权属案件。当一个专利的权属争议没有解决时,侵权纠纷的审理相应中止,因此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理期限被无限延长。此外,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很多专业性的论证,除律师费外还有鉴定费和专家论证费等价格高昂。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利益的趋使下,侵权人极容易通过恶意诉讼来实现诉讼本身之外的目的。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应该制定法律进行规制,但是目前在我国仍旧没有法律对这种行为进行全面的规范,特别是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对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进行规定,这使得我国法官在实际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无法可依。
在实践中,法官判案时,一般都是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基本概念、特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以及区分恶意诉讼与正当维权方面进行判案。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结果一般都是法官根据公平原则或者排除妨害、停止侵害等,让侵权人进行赔偿。
本期文章笔者先介绍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的概念和特点,下期的文章中笔者将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