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晓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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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达研究||关于伤残鉴定的几个核心问题

发布者:戴晓梅律师|时间:2020年11月30日|分类:人身损害 |564人看过


韬达研究||关于伤残鉴定的几个核心问题

 TAODA LAWYER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高志杰简介

高志杰,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二零一八年至今就职于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及其他民商法律事务、知识产权。






关于伤残鉴定的几个核心问题

发生交通事故致残、工伤致残时,必然会涉及到赔偿问题,而关于赔偿数额难免发生争议,此时就需要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因伤残鉴定方可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本文笔者简要梳理了“伤残鉴定”中的几个核心问题。

何为伤残鉴定

所谓伤残鉴定,就是对受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具体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第三人致害伤残等。

伤残鉴定由谁来委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六条规定: “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财产损失数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据此,当事人可自行委托鉴定中心鉴定。如财产损失较大或涉嫌刑事犯罪的,则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应当由交警部门委托。

但笔者建议当事人不要先单方委托进行鉴定,否则在诉讼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一旦对鉴定结论提出反对意见,则必然导致重新鉴定。如双方当事人在鉴定前达成一致意见,则由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无法达成一致,则在诉讼过程中提出鉴定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后进行鉴定。

鉴定标准是什么

目前涉及伤残鉴定的标准主要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GB/T 31147-2017、《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致残等级》GA/T 16180-2014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JR/T 0083—2013。具体使用哪个标准鉴定,需要根据当事人具体的情况综合决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于除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定、非因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定、普通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的伤残鉴定等,适用范围最广。

《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致残等级》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的工伤伤残评定。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残鉴定什么时候做

一般都是治疗终结后,或出院后伤情已稳定时进行鉴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的评定时机为:“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此外,部分地方司法厅会颁布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详细规定鉴定时间。如江苏省司法厅颁发《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详细规定了可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的情形、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的情形、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的情形,至少在损伤9个月后进行鉴定的情形、至少在损伤后12个月后进行鉴定的情形。

通俗来讲,一般是在受伤之日起3个月-6个月,具体需根据伤情确定时间,建议准备鉴定前先与鉴定人联系,询问鉴定最佳时间。

鉴定具体程序是什么

如果是公权力(公安、检察院、法院)部门委托的鉴定,由办案单位开具委托书,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住院的病例、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受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等到受委托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如果是个人委托的鉴定,则需要个人携带住院的病例、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受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从治疗医院复印的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以及个人有效身份证前往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具体以鉴定机构要求为准),签订委托书后,开始鉴定。

对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需要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但对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则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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