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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与刘XX、燕XX、李XX、刘X、颜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洋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11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上诉人刘XX、燕XX、李XX、刘X、颜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被上诉人刘XX、燕XX、李XX、刘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颜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XX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交通事故发生后,郭XX擅自驾车驶离现场这一事实,属于免赔事由。
刘XX、燕XX、李XX、刘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颜XX、XX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财产损失等共计219614.50元;2、诉讼费由颜XX、XX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7月27日0时50分许,刘XX驾驶鲁EXX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省道23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230线53千米-600米附近处时,与停在此处的郭XX驾驶的鲁C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鲁VXXX)发生交通事故,刘XX当场死亡,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郭XX驾车驶离现场。经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郭XX与刘XX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死者刘XX为农村居民,刘XX、燕XX系刘XX父母亲,李XX系刘XX妻子,刘X系刘XX儿子,均属于农村居民。
另查明,事故车辆鲁C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鲁VXXX)车主是颜XX,事故发生时由其雇佣司机郭XX驾驶,该车在XX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一审法院认为,刘XX与郭XX临时停放在道路上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刘XX死亡,故颜XX作为郭XX的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车辆鲁C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鲁VXXX)在XX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故首先由该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刘XX、燕XX、李XX、刘X的损失,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该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按照5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或超出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的部分,由颜XX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刘XX、燕XX、李XX、刘X主张的死亡赔偿金258600元、丧葬费2511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9366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531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刘XX、燕XX、李XX、刘X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为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刘XX、燕XX、李XX、刘X因其亲属刘XX死亡造成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97966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39366元)、丧葬费25119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53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328616元,由中国XX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余款218616元,由中国XX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按照50%的责任比例承担109308元(颜XX已垫付赔偿款23000元)。以上款项均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刘XX、燕XX、李XX、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4元,减半收取2297元,保全费1020元,由刘XX、燕XX、李XX、刘X负担352元,由颜XX负担2965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刘XX与郭XX临时停放在道路上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刘XX死亡,经交警认定,刘XX与郭XX负事故同等责任。颜XX作为郭XX的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车辆鲁C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鲁VXXX)在上诉人XX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故首先由上诉人XX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刘XX、燕XX、李XX、刘X的损失,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该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按照5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关于上诉人XX公司所提“交通事故发生后,郭XX擅自驾车驶离现场这一事实,属于免赔事由”的上诉理由,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XX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其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的该免责事由已尽明确告知义务,该免责约定无效,因此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94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杨洋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硕士,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经济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东营
  • 执业单位: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5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