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守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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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

发布者:刘守芳律师 时间:2025年07月29日 6991人看过 举报

2025-07-29

律师观点分析

在现实职场中,部分关联公司可能存在人员、业务交叉的 “混同用工” 现象,劳动者的工资由 A 公司发放、社保由 B 公司缴纳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种情况下,若发生劳动争议,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近日,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这类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

案件背景:工作 14 年遭遇 “用工模糊”,劳动者起诉确认劳动关系

2023 年 10 月,在树脂工艺品厂工作 14 年的张敏(化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自己与福建某轻工公司(下称 “甲公司”)自 2009 年 2 月起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申请后,张敏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张敏陈述,她 2009 年 2 月入职甲公司,从事树脂工艺品彩绘工作,初期签订过短期劳动合同,后未续签。工资发放方式从现金转为银行转账,但自 2015 年起,转账账户逐渐变为另一家轻工公司(下称 “乙公司”)及乙公司员工的个人账户。工作期间,她的工作地点始终在甲公司厂区,工作内容也未变化。


甲公司则辩称,公司 2014 年已停止生产,厂房出租给其他主体,与张敏不存在劳动关系。乙公司和代工负责人称,张敏所在的彩绘班组由代工负责人管理,乙公司仅代发工资,与张敏无直接关联。

争议焦点:工资由关联公司发放,是否影响劳动关系认定?

案件审理中,双方的核心争议在于:张敏的工资由乙公司发放,且接受代工负责人管理,是否能认定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甲公司提出三大抗辩理由:一是张敏提供的《在职证明》未加盖公司公章,仅盖 “人事专用章”,且签字人员无权代表公司;二是 2015 年后张敏的工资由乙公司及关联个人账户发放,与甲公司无关;三是公司早已停产,张敏实际为代工负责人工作,接受其管理,与甲公司无直接用工关系。


张敏则提交了暂住证、工资流水、《在职证明》等证据:暂住证显示 2009 年办理时 “服务处所” 为甲公司,2010 年续办时明确 “就业单位为甲公司”;《在职证明》加盖甲公司人事专用章,载明 “张敏自 2009 年 2 月在本公司工作至今”;银行流水显示 2015 年至 2023 年的工资转账摘要均为 “代付”,且乙公司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属关联企业。

法院审理:四大关键证据,锁定劳动关系归属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结合用工主体资格、工作内容、管理从属关系等核心要素综合判断。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法院最终认定张敏与甲公司自 2009 年 2 月起存在劳动关系,主要依据如下:


  1. 用工起始有明确依据
    张敏 2009 年的暂住证 “服务处所” 标注为甲公司,2010 年续办时明确 “就业单位为甲公司”,且当时暂住证需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可推定其入职时间。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供职工名册等应由其掌握的用工资料,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结合张敏提交的《人事档案》中 “2009 年 2 月 17 日入职” 的记录,法院认定该日期为用工起始日。

  2. 关联公司 “代付工资” 不改变劳动关系
    工商信息显示,甲公司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经营范围均包含树脂工艺品生产,属关联公司。2015 年后乙公司 “代付” 工资的行为,仅是支付方式的变更,且转账摘要明确标注 “代付”。张敏作为劳动者,无权决定工资发放账户,不能因关联公司代发工资否定其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

  3. 工作地点和内容从未脱离原单位
    张敏入职后始终在甲公司厂区工作,从事的彩绘业务属于甲公司经营范围。尽管后期由甲公司代工负责人管理,但工作场所、内容均未变化,且代工负责人的业务对接对象为乙公司,本质是关联公司内部的业务协作,不影响甲公司与张敏的用工关系。

  4. 《在职证明》和用工连续性可佐证
    甲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加盖人事专用章,且签字人员为甲公司员工,具备证明效力。同时,甲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曾解除劳动关系,张敏至今仍在原岗位工作,用工状态具有连续性。

法官提示:遇到 “混同用工”,劳动者需留存三类证据

本案承办法官指出,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时,劳动关系的认定需紧扣 “实际用工主体” 这一核心,劳动者可重点留存三类证据维护权益:


  • 用工起始证据:如入职登记表、暂住证(注明服务单位)、早期劳动合同、工作证等,这些证据能直接证明最初的用工关系。

  • 工作连续性证据:工资流水(注意标注 “代付”“工资” 等摘要)、工作地点照片、同事证言等,用于证明工作内容、场所未脱离原单位。

  • 关联公司关系证据: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经营范围等信息,证明用工主体间的关联关系。


法官强调,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时需明确劳动关系归属;劳动者若发现工资发放、社保缴纳主体与实际用工单位不一致,应及时留存证据,避免发生争议时举证困难。

案件启示:劳动关系认定以 “实际用工” 为核心

本案的判决明确了一个原则: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时,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受工资发放主体、部分管理行为的影响,关键看 “实际用工单位”。只要劳动者能证明最初由某单位招用、工作内容属该单位业务范围、且无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已解除,即使工资由关联公司代发,仍可认定与实际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这一判决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企业用工管理提出警示:关联公司间应明确权责,避免因 “混同用工” 引发纠纷,切实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基础用工行为。


刘守芳律师,联系方式:17859190921,系福建谕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嘉怀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50120********8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经济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辩护
福建嘉怀律师事务所
1350120********81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经济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