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现实职场中,部分关联公司可能存在人员、业务交叉的 “混同用工” 现象,劳动者的工资由 A 公司发放、社保由 B 公司缴纳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种情况下,若发生劳动争议,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近日,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这类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
案件背景:工作 14 年遭遇 “用工模糊”,劳动者起诉确认劳动关系
2023 年 10 月,在树脂工艺品厂工作 14 年的张敏(化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自己与福建某轻工公司(下称 “甲公司”)自 2009 年 2 月起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申请后,张敏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张敏陈述,她 2009 年 2 月入职甲公司,从事树脂工艺品彩绘工作,初期签订过短期劳动合同,后未续签。工资发放方式从现金转为银行转账,但自 2015 年起,转账账户逐渐变为另一家轻工公司(下称 “乙公司”)及乙公司员工的个人账户。工作期间,她的工作地点始终在甲公司厂区,工作内容也未变化。
甲公司则辩称,公司 2014 年已停止生产,厂房出租给其他主体,与张敏不存在劳动关系。乙公司和代工负责人称,张敏所在的彩绘班组由代工负责人管理,乙公司仅代发工资,与张敏无直接关联。
争议焦点:工资由关联公司发放,是否影响劳动关系认定?
案件审理中,双方的核心争议在于:张敏的工资由乙公司发放,且接受代工负责人管理,是否能认定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甲公司提出三大抗辩理由:一是张敏提供的《在职证明》未加盖公司公章,仅盖 “人事专用章”,且签字人员无权代表公司;二是 2015 年后张敏的工资由乙公司及关联个人账户发放,与甲公司无关;三是公司早已停产,张敏实际为代工负责人工作,接受其管理,与甲公司无直接用工关系。
张敏则提交了暂住证、工资流水、《在职证明》等证据:暂住证显示 2009 年办理时 “服务处所” 为甲公司,2010 年续办时明确 “就业单位为甲公司”;《在职证明》加盖甲公司人事专用章,载明 “张敏自 2009 年 2 月在本公司工作至今”;银行流水显示 2015 年至 2023 年的工资转账摘要均为 “代付”,且乙公司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属关联企业。
法院审理:四大关键证据,锁定劳动关系归属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结合用工主体资格、工作内容、管理从属关系等核心要素综合判断。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法院最终认定张敏与甲公司自 2009 年 2 月起存在劳动关系,主要依据如下:
法官提示:遇到 “混同用工”,劳动者需留存三类证据
本案承办法官指出,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时,劳动关系的认定需紧扣 “实际用工主体” 这一核心,劳动者可重点留存三类证据维护权益:
法官强调,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时需明确劳动关系归属;劳动者若发现工资发放、社保缴纳主体与实际用工单位不一致,应及时留存证据,避免发生争议时举证困难。
案件启示:劳动关系认定以 “实际用工” 为核心
本案的判决明确了一个原则: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时,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受工资发放主体、部分管理行为的影响,关键看 “实际用工单位”。只要劳动者能证明最初由某单位招用、工作内容属该单位业务范围、且无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已解除,即使工资由关联公司代发,仍可认定与实际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这一判决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企业用工管理提出警示:关联公司间应明确权责,避免因 “混同用工” 引发纠纷,切实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基础用工行为。
刘守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