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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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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房屋赠与子女的约定可以反悔吗?

发布者:王新华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335人看过

来源:最高院民一庭


我们认为,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

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

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

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

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

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

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这类离婚协议中

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

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

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

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

行房屋交付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

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

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上述精神的体

现。我国正在走向法治化,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

用原则。对那种签订协议时就没有打算履行,特别是对那些将签订

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大幅度让步作为换取对方迅速同意离婚的权宜之

计,却动辄反悔,根本没打算认真履行协议的当事人,绝不能予以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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